1979年刑法没规定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农民或者其他用户的合法利益。“农药”,一般是指用于防治病、虫、草、鼠害的农用化学药品。“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用途、作用与功效、使用方法和用量的兽用物质(含饮料药物添加剂),包含:血清、菌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材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化肥”,一般指以水、空气、矿物等为材料、经过化学反应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肥料,如氮肥、磷肥、钾肥和微量元素化肥等。“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根、苗、茎、芽等繁殖材料。“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是指农药、兽药、化肥所含成分与国家标准、行业准则不符合或者以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失去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因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缘由失去了原有功能和用效能,已丧失了用价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拥有应有些用性能或者没达到应当达到的水平标准。本罪名为结果犯,需要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本钱罪。
具体参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7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等的规定。本罪名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罪过只能为故意。结果犯,从理论上来讲就存在预备、未遂、暂停等犯罪的没有完成形态。注意共犯的辨别。
引使用方法条
第147条 生产假农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